如不计算准备时间和整改时间仅仅审核时间就需要45个工作日即2个半月,如计算准备时间和整改和整改后再审核时间则将更长,如技术能力不足、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资料准备不足、整改不彻底等因素叠加将大大延长甚至多达一年审批不通过的常有出现。*常出现的是企业在不通过审核后仍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或者不知道如何整改为此走了很多冤枉路,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到当地卫生管理中心办理即可,企业申请换发《企业许可》,应在有效期届满前40个工作日至6个月向经营所在地食品监管分局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上海市经营企业换申请审查表》;
(2)《经营企业换申请材料登记表》;
(3)《企业许可》副本复印件;
(4)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或者职称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6)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或者职称明复印件;
(7)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受理分局应当按照《企业管理办法》*十二条*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区(县)食品监管分局自收到企业完整换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①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
②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应当在现场检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
(Ⅰ)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
(Ⅱ)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换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对不予换或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的,应当注销原《企业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3、到期换,并同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应按照许可或登记事项变更的相关要求申请。
三、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申请《企业许可》的,区(县)食品监管分局应当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企业许可》,
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许可》。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许可》的,区(县)食品监管分局应当撤消其《企业许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许可》。
四、受理部门、地点、时间
1、经营范围为“各类”的
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